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24號
CTDV,112,司促,1524,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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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德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德仁於民國(下同)93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7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8,193元整未為清償(含年
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7,566元自97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鈞院依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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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