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謝明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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