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58號
CTDV,112,司促,1458,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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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侑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誠芳

債 務 人 許誠芳

利錦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侑熹有限公司許誠芳利錦華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侑熹有限公司彰化縣彰化市茄苳路二段10巷臨29之6號、許誠芳住彰化縣彰化市茄苳路二段10巷臨29之6號、利錦華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189巷5之2號,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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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