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58號
CTDV,112,司促,1358,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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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童淑芳(原名:童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童月雲於92年12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3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798元 童月雲 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90528元 童月雲 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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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