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09號
CTDV,112,司促,1309,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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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洪宗寶

阮氏秋

一、債務人洪宗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貳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宗寶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阮氏秋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8,726元 111年11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8.03﹪ 111年12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 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16﹪ 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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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