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劉金英即臺灣遠山茶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年利率) 1 428,824元 111年9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止 3.44﹪ 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1月2日止 0.357﹪ 111年10月3日起至112年1月2日止 3.57﹪ 112年1月3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 0.37﹪ 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7﹪ 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7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