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85號
CTDV,112,司促,1285,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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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鍾和憲
代 理 人 楊灥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進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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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