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52號
CTDV,112,司促,1052,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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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方慶
郭明傑
楊宗霖
債 務 人 慶榮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賴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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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榮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