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15號
CTDV,112,司促,1015,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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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慶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慶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2日止累計34,524元正未給付,其
中31,961元為消費款;2,063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61元 陳慶峰 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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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