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4號
CTDV,112,司,4,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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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昱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勁固鋼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下稱勁固公司)掛 名股東,未實際參與勁固公司經營,無從取得相關帳冊及資 產以進行清算作業,無法勝任清算人職務,爰聲請解任伊之 清算人職務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 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 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 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清算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非為律師之人 ,並無接受法院所命職務之義務,應待其為就任之承諾,與 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始克成立。此項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 第1項規定,得隨時終止。是已就任之清算人自非不得辭任 ,其辭任之意思表示達到公司(有其他清算人)或法院(無 其他清算人)時,即發生效力,不待公司或法院同意,亦毋 庸由法院以裁定予以解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51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勁固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 府經商公字第10959416900號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自應行清 算,而聲請人為勁固公司之股東,並向本院呈報勁固公司之 清算人為聲請人乙節,業據本院調閱勁固公司變更登記表、 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堪認 聲請人現為勁固公司之清算人。然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與勁 固公司間為委任關係,聲請人得隨時終止該委任關係,其辭 任清算人之意思表示於到達法院時,即發生終止效力,無庸 由法院裁定予以解任。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亦無必



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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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