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1號
CTDV,112,司,1,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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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致庭
相 對 人 創意惟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 ,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 ,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 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名下 並無任何財產,且最近三年僅有金融機構利息所得,108年 尚有新臺幣(下同)155元,於109年已不到百元,迄至110 年則僅餘個位數,此有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在卷可稽,衡情可知相對人縱有存款,其金額亦屬甚微 ,且截至112年2月17日止,尚有111年度已核定營業稅本稅4 ,551元、滯納金455元及滯納利息34元,合計5,040元未繳納 ,此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2月17日財高國稅左服字第11 20650588號函復在卷,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5 萬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或會計師願意受選派擔任 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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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