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佳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139,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7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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