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敬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