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陳怡妏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周晉佑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同一訴訟 ,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 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2條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 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 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 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2號、同院56 年度台抗字第369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於手機網路遊戲「那一劍江湖」之「廣場」頁面、「個人空 間」頁面之「狀態」、「相冊」中張貼醜化、羞辱原告之文 字及修圖照片,侵害其名譽權及肖像權等情,而全國各地均 得透過網路連結上開遊戲之網頁,則原告之所在地亦得透過 網路連結上開網頁接收被告所發表之言論及照片,故原告之 所在地自屬侵權行為結果地,原告向侵權行為結果地之管轄 法院即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於網 路遊戲「那一劍江湖」之相關公開頁面上,如起訴狀附表1 所示之貼文應予移除;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嗣於111年5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㈠為:被告於網路遊戲「 那一劍江湖」之相關公開頁面上,如原告111年5月3日變更
追加聲明狀附表2所示之貼文應予移除(本院卷第47頁)。經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因同為手機網路遊戲「那一劍江湖」(下稱 系爭遊戲)玩家而認識,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日發現被告 以暱稱為「蛇精侒倫修壞圖」為名,在系爭遊戲公開玩家均 可觀覽之「廣場」頁面,將原告先前公開長年使用名稱為「 陳侒倫」之社群軟體臉書(即FACEBOOK,下稱臉書)頁面中未 經原告同意所下載之諸多原告照片,加以修圖醜化後,陸續 張貼在系爭遊戲「廣場」頁面,並以照片搭配羞辱用詞:「 蛇精侒倫修圖技術水平真差,真擔心地面會被你修尖了的下 巴弄壞呢…」、「明明是個粗腿超大圓臉,又要修圖,但又 修不好,修成蛇精的樣子」、「真抱歉剛剛馬賽克擋到大圓 臉」等3則;嗣於110年11月4日又持續張貼2則醜化照片,並 搭配文字「好嚇人的大嬸」、「腿張開」等語。再於110年1 2月21日在其個人頁面,張貼「肥腿Ann愛錢啊?我燒給你」 等文字。後於110年11月16日惡意張貼照片及文字「Ann!我 愛你那粗壯的手臂,你自信滿滿的笑容」等語(如原告111年 5月3日變更追加聲明狀附表2,下合稱系爭附表2張貼内容) 。復經點入被告帳號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之系爭遊戲内 之玩家均可觀覽之「個人空間」頁面之「相冊」中,正是前 述被告下載原告之相關照片及修圖,且其「狀態」亦係在系 爭遊戲「廣場」中張貼對原告之醜化相關内容。嗣原告點入 系爭遊戲之「照片牆」頁面,亦同時發現被告分別以帳號暱 稱「蛇精侒倫修壞圖」、「花痴女皇」,張貼如原證5所示 原告臉書上之照片並加以修圖惡意醜化(下合稱系爭照片), 雖該「照片牆」因1週更新1次,於本件起訴後已更新,惟當 時業已蒐證截圖,仍屬對原告之名譽侵害。兩造先前並無任 何糾紛,原告之個人臉書照片、資訊卻無端遭被告不當下載 使用,進而公開醜化、羞辱原告,被告以此等散布文字、醜 化照片,使系爭遊戲内所有使用者得以共見之方式,張貼客 觀上顯足以毁損原告名譽之言論。「陳侒倫」雖非原告本名 ,然不僅照片可加以連結,且原告網路上使用該名稱業已多 年,均足以連結至原告本人,已足資證明被告就是在詆毁原 告。針對系爭附表2張貼内容詆毁原告名譽之照片連同文字 ,顯已對原告人格權(包含肖像權、名譽權)造成侵害,自得 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被告於系爭遊戲之相關公開頁面上 ,系爭附表2張貼内容之貼文應予移除,以除去侵害並維護 人性尊嚴;又系爭附表2張貼内容及系爭照片之相關公開網
路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為此,依上開法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於系爭遊戲之相關公開 頁面上,如系爭附表2張貼内容之貼文應予移除;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於108年1月、2月間開始玩系爭遊戲,期 間約中斷半年左右,於同年10月、11月間再重新開始玩系 爭遊戲。被告於重新玩系爭遊戲後,與原告為同一幫派系統 ,而認識原告,惟雙方並不熟識。被告固有玩系爭遊戲,惟 被告之帳號暱稱為「花痴女皇」,伺服器則為「江湖95服」 。原告主張之帳號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並非被告之帳 號暱稱。況原告主張之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伺服器為 「江湖241服」,明顯與被告帳號暱稱「花痴女皇」伺服器 不相同,原告應先舉證帳號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為被告 本人。被告並未使用過帳號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亦未 將原告臉書照片加以修改醜化,更無以「蛇精侒倫修壞圖」 之名於系爭遊戲「廣場」張貼系爭張貼内容,故此部分應先 由原告舉證。原證5中「花痴女皇」所張貼編號6、8之圖片 為被告所為,該照片為原告,然並未有任何修圖;編號9之 圖片為被告所張貼,該圖片僅右邊為原告,然亦未有任何修 圖,並無任何毀謗侵權等行為,且上揭圖片均未有原告之年 籍個資,網路上之第三人實難特定為原告,原告主張侵權應 具體舉證等語作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193至194頁) ㈠兩造同為「那一劍江湖」遊戲(即系爭遊戲)之玩家。 ㈡被告有以帳號暱稱「花痴女皇」於系爭遊戲之相冊「照片牆 」頁面張貼原證5編號6、8、9之照片。
四、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194頁)
㈠本院就本事件是否有管轄權?
㈡被告有無以帳號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於系爭遊戲「廣場 」頁面、「個人空間」頁面之「狀態」、「相冊」中張貼如 原告111年5月3日變更追加聲明狀附表2(即系爭附表2)所示 之貼文及照片?
㈢被告對原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應否負損害 賠償責任?
㈣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被告移除如系爭附表2所示
之貼文及照片,有無理由?
㈤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有無理由?如有理 由,金額應以若干為當?
五、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同為系爭遊戲之玩家;被告有以帳號暱稱「花痴女皇」 於系爭遊戲之相冊「照片牆」頁面張貼原證5編號6、8、9之 照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原證5之系爭遊戲之相冊 「照片牆」頁面截圖2紙附卷可稽(審訴卷第83、85頁),應 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 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 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 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張貼之上開原證5編號6、8 、9照片,係原告之肖像照,足以連結原告本人,而其中編 號8、9照片中原告肖像之下巴,依肉眼觀察即可見經過修改 修尖而醜化,再搭配頁面上該等照片下方被告修改之暱稱「 花痴女皇」,確實足以使原告感到難堪,並影響貶損其社會 評價,且原告自承其所為原因係原告在其遊戲家族之角色中 將某一角色之暱稱直接改成「廢物晉佑」(本院卷第68頁), 可見,原告係有意為上開行為,且係於系爭遊戲之公開頁面 ,系爭遊戲内之玩家均可觀覽之「相冊」中為之,顯已侵害 原告之肖像權及名譽權,自應對原告負故意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
㈢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 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 裁判意旨參照)。被告上開故意不法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 肖像權及名譽權,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應堪認定,則其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尚屬有據。又原告為碩士學歷, 從事護理工作,兼職模特兒,有薪資收入及不動產、汽車等 財產;被告則從事水電工作,有薪資收入,名下無財產,業 經兩造分別陳明,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在卷可參(審訴卷第131頁及審訴卷證物存置袋)。本院審 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 害原告肖像、名譽之情節、原告受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尚屬過高,應以50,000元為 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㈣原告另主張被告以帳號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於系爭遊戲 「廣場」頁面、「個人空間」頁面之「狀態」、「相冊」中 張貼如系爭附表2所示之貼文及照片,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如不能證實,二者引用之照片出自同一來源而有 行為關聯共同,被告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 語,然為被告所否認。查經本院多次依原告聲請函詢經營系 爭遊戲之真好玩公司,該公司覆函提供帳號暱稱「蛇精侒倫 修壞圖」登入之位址資料,但未發現暱稱「花痴女皇」、「 花痴侒倫快搜我」之角色資料(本院卷第73至77、97至125、 139至141、167至169頁),未能證實原告有關二帳號使用相 同IP位址之主張,此外,原告復不能為其他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任意推論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帳號,亦係被告創設 及使用,則原告請求被告就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之行為 ,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移除貼文之責任,尚屬無據。又 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帳號張貼系爭附表2所示貼文及照 片之行為,與被告以暱稱「花痴女皇」帳號張貼照片之行為 ,係不同之行為,縱均有侵害原告肖像權及名譽權,在原告 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參與暱稱「蛇精侒倫修壞圖」帳號張貼系 爭附表2所示貼文及照片之行為,或原告與暱稱「蛇精侒倫 修壞圖」帳號張貼系爭附表2所示貼文及照片之行為人,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下,亦難憑空認定被告就暱稱「蛇精侒 倫修壞圖」帳號張貼系爭附表2所示貼文及照片之行為,亦 應負擔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就暱 稱「蛇精侒倫修壞圖」之行為,亦應負擔共同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及移除貼文之責任,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勝訴部 分,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基於衡平,依職權酌定擔 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
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