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張李玉墻 張順義 張金發 張玉蘭 張金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8月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被告張李玉墻、張順義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金發間債權債務關係,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214號核發債權憑證在案。而 被告張金發猶負欠如債權憑證上所載金額,經原告積極催討 皆未全部清償。嗣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查調被告張金發 戶籍地址即高雄市○○區○○街00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本時,始知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5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街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本為被告 等之被繼承人張阿添所有,被繼承人張阿添於105年8月6日 死亡後,被告張金發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系爭不動產 應由張阿添之繼承人即被告等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 然因被告張金發因恐遭原告或其他債權人追索,被告張金發 、張李玉墻、張順義、張玉蘭、張金銀等5人竟於105年8月6 日成立遺產分割協議,將為爭不動產全部歸由被告張李玉墻 、張順義取得,嗣於105年9月26日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繼 承登記完畢,形同將被告張金發本得繼承之系爭不動產應繼 分無償讓與被告張李玉墻、張順義,有害原告對被告張金發 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張阿添所遺系爭不動產,於1 05年8月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5年9月26日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張李玉墻 、被告張順義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5年9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 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司 執恭字第1214號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家事繼承 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告張金發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審訴卷 第15至27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其等分別函覆以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105岡第字第056730號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相關 資料影本及系爭不動產公務用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見本院 審訴卷第75至135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 為真實。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 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4項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 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 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 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 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 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 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 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 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 決意旨供參)。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及遺產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依 遺產分割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原 告本件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編號 財產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全部 由張李玉墻、張順義分割繼承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由張李玉墻、張順義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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