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65號
CTDV,111,訴,116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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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張李玉墻
張順義
張金發
張玉蘭
張金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8月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張李玉墻張順義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金發間債權債務關係,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214號核發債權憑證在案。而 被告張金發猶負欠如債權憑證上所載金額,經原告積極催討 皆未全部清償。嗣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查調被告張金發 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街00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本時,始知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5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高雄市○○區○○街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本為被告 等之被繼承張阿添所有,被繼承張阿添於105年8月6日 死亡後,被告張金發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系爭不動產 應由張阿添繼承即被告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 然因被告張金發因恐遭原告或其他債權人追索,被告張金發



張李玉墻張順義張玉蘭張金銀等5人竟於105年8月6 日成立遺產分割協議,將為爭不動產全部歸由被告張李玉墻張順義取得,嗣於105年9月26日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繼 承登記完畢,形同將被告張金發本得繼承之系爭不動產應繼 分無償讓與被告張李玉墻張順義,有害原告對被告張金發 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㈠被告間就被繼承張阿添所遺系爭不動產,於1 05年8月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5年9月26日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張李玉墻 、被告張順義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5年9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 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司 執恭字第1214號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家事繼承 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告張金發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審訴卷 第15至27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高雄市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其等分別函覆以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105岡第字第056730號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相關 資料影本及系爭不動產公務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見本院 審訴卷第75至135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 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 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4項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 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 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 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 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 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 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 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 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 決意旨供參)。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及遺產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原



告本件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全部 由張李玉墻張順義分割繼承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由張李玉墻張順義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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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