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 告 李惠娟
被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被 告 張文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張文婷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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