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姚振綱 被 上訴人 北京蘭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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