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80號
CTDV,111,司聲,38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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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王建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強守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旗簡字第93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 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職權查詢案件 繫屬無訛,是上開案件尚未確定,尚不生執行力,本院即無 從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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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