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即原告 農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英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之0
被上訴人即被告 海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龍李坤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1,300,74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299,29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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