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12年度,3號
CTDM,112,審訴緝,3,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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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德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8519號、110年度偵字第12431號、110年度偵字第154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任德慶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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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