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3991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原案號:112
年度簡字第28號),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尚德基於無故以錄影方 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 年11 月9日11時10分稍早前之某時許,在高 雄市○○區○○○路0號(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海青工 商)資訊大樓4樓女廁所外,見AV000H110342(事涉當事人 隱私,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進入女廁欲如廁,旋即自 後尾隨AV000H110342進入該女廁內,而未經AV000H110342之 同意,逕持其所有之具有錄影功能之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 ,伸至AV000H110342所使用之廁間上方縫隙,以錄影方式竊 錄竊錄AV000H110342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因如廁而暴露之 身體隱私部位。㈡於同日12時50分稍早前之某時許,在上開 資訊大樓4樓女廁所外,見AV000H110344(事涉當事人隱私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進入女廁欲如廁,旋即自後尾 隨AV000H110344進入與該女廁氣窗相連通之男廁,而未經AV 000H110342之同意,逕持其所有之具有錄影功能之如附表所 示之行動電話,伸至AV000H110344所使用之廁間上方氣窗縫 隙,以錄影方式竊錄竊錄AV000H110344如廁之非公開活動, 及因如廁而暴露之身體隱私部位。嗣因AV000H110342、AV00 0H110344發覺遭偷拍後報警處理,並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行動電話1支,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
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是本件既經被告與告訴人AV000H110342、AV000H110344 達成調解,告訴人2 人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 請狀2 份在卷可證,依上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