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智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智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所載「自用 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智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簡字第74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 符合累犯加重規定等情,已經聲請人明確記載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上予以主張並送達被告,被告並未具狀向本院表達 不同意見,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又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 號解釋意旨、最 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等, 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罪,二者所 犯罪名、保護法益均相同,且同為故意犯罪,前案有期徒刑 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仍未汲取教訓,於5 年內再犯本案, 顯見被告主觀上欠缺對刑法之尊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 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本院認本案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第3 次犯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第一次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第二次即為上揭累犯所述,已 依累犯規定加重,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其酒測值達每公升0.71毫克之情形下 ,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對於公眾生命、財產形成
潛在危險;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幸未肇事,犯後坦 承犯行,學歷高職畢業,自稱生活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481號
被 告 吳智源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智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並於民國109年7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於1 11年12月1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飲用酒類 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於同日2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左營區 軍校路與西陵街口,因紅燈右轉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 味濃厚,而於同日22時4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7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智源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 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智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鍾岳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