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睿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睿恩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