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安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1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安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安祥於民國111年5月3日23時4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黃綉婷住處前時 ,發現該址騎樓柱子後方有裝箱好之鳳梨,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黃綉婷置於該處之鳳 梨1箱(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並置於其機車腳踏板處 ,隨即以該機車載運離去而得手。嗣黃綉婷婆婆發現騎樓之 鳳梨短少,告知黃綉婷,經黃綉婷調閱自家監視器錄影畫面 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被告李安祥於警詢時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取走 被害人黃綉婷所有之鳳梨1箱,然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 :我當時心想他們在睡覺了,我先搬走再跟他們算錢等語。 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取走被害人所有之鳳梨1箱 等情,業據被吿於警詢時坦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時 之證述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道路監視器畫 面影像擷取照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二)被吿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時證稱:我 和我婆婆於111年5月4日9時許,發現放置於住處騎樓前之鳳 梨1箱不見,經調閱住家監視器,發現是昨(3)日23時45分 許,被吿騎機車至我家騎樓將鳳梨1箱搬走,我不認識被吿 ,且被吿搬走該箱鳳梨前,也並未告知我們,是我們發現鳳 梨遭竊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被吿後,被吿才於同日17 時許託人來付款等語(警卷第7至8頁、偵卷第79至80頁), 堪認被吿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卻未經被害人同意即擅自將上 開鳳梨1箱取走,亦未將價款留在該處,其行為客觀上自符 合竊盜罪構成要件至明。況若依被吿所辯,其係打算事後再 付款給被害人,其亦可於取走該箱鳳梨前,於現場留下足資
識別其個人資訊之聯絡方式以告知被害人其已將物品取走, 容後商討價款,然被吿卻反於常理,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被害 人其個人身分,即擅自將他人所有物品取走,顯係不欲讓物 品所有人向其追討價款,堪認其主觀上係為竊盜犯意而為本 案犯行無訛。至被吿雖於案發後託人轉交500元價款予被害 人,然依證人即被害人前開證言可知被吿係於已經為員警查 獲後,始託人轉交前開價款,是其上開舉動仍無礙本院認定 其行為時具有竊盜之故意,附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 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雖因犯罪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嗣於108年7月26日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於109年4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然 針對其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既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 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 查審認。
(三)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 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除本案犯行 外,尚有其餘多次犯行曾經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非佳;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然 本案竊得財物價值500元,價值非鉅,且被告已賠付被害人5 00元,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證述明確,是犯罪所受危害已有減 輕;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本案竊得之上開鳳梨1箱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 還被害人,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惟被告已給付被害人500元,已如前述,本院考量 上開金額已與被吿竊取之財物價值相當,故認倘就上揭竊得 物品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