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孝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2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孝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高孝文明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 cathin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1 日6時36分為警查獲前某不詳時、地,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 第三級毒品粉末1包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 之毒品咖啡包共642包,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2 4.613公克。嗣為警於111年2月11日6時36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高孝文居所內實施搜索, 扣得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之毒品咖啡包3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等物,始知上情。
二、被告高孝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於111年2月11日6時36分 許為警查獲時,持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核與同案被吿 劉家榮、郭蕙君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即搜索時在場之人許 利鴻、沈奕緯、張淑盈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本院 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111年3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5190號鑑定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7日刑鑑字第1110018255 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53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雖記載被吿係先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編號1至2所示毒品 ;復於110年12月間,在高雄市○○區○○○○○○○○○○○○○號3所示 毒品;及於111年2月9日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路某空
地,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鮪魚」之人取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毒品,然因卷內除 被吿供述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吿確係分次取得上揭 毒品,應認被吿係一次取得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聲請意 旨應予更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所推動之禁毒 政策而持有逾法定數量之第三級毒品,不僅戕害個人之身體 健康,對社會治安亦有潛在之危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除本案外,尚無因犯罪經判處罪刑之 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考量 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動機,及其本案持有之數量;暨其於警 詢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粉末1包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編號2至4所示毒品咖啡包分別含有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乙情,業如前述,該等物品均係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用以包覆該 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 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共0.14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3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鑑定結果(偵卷第101頁): 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淨重為0.226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037公克 2 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42包(驗前總淨重約84.78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共1.6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7日刑鑑字第1110018255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偵卷第91至95頁): 均為黑色包裝,隨機抽測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2%,推估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9公克 3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1包(驗前總淨重約88.09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共3.5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7日刑鑑字第1110018255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偵卷第91至95頁): 均為彩色包裝,隨機抽測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推估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52公克 4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569包(驗前總淨重約1926.76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共19.2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7日刑鑑字第1110018255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偵卷第91至95頁): 均為褐色包裝,隨機抽測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推估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2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