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凱旭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