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汶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9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汶諭被訴強制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林汶諭因傷害等案件(被告林汶諭、同案被告鄭淑卿、 鄭芳洲被訴傷害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林汶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