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智訴字,111年度,2號
CTDM,111,審智訴,2,202302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孝


任辯護林邦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0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之意見,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羅文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 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下列緩刑條件:㈠於判決確定後2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㈡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㈢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至、附表四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 實
一、羅文孝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宇慶有限公司(下 稱宇慶公司)及尚椿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尚椿公司)實際負 責人,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3M」商標圖案,均係美商3M公 司(下稱3M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 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 限內,未經3M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 輸入該等商品羅文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3月前即陸續從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二所示印有 上開商標圖樣仿冒商品,並指示不知情員工張晁瑜登入蝦皮 拍賣網站帳號「shan.chun5g」,在「宇慶網購 尚椿五金 」賣場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不實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 覽選購,致如附表三所示徐榛鎂等6人瀏覽後陷於錯誤,誤 認商品為3M公司正品,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下訂仿冒 品。羅文孝再委由不知情員工吳起睿,將商品寄送予徐榛鎂 等6人。嗣徐榛鎂收受商品後,察覺品質與正品有異,遂報 警處理。復經警方於110年7月1日11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前往宇慶、尚椿公司上址及位於桃園市○○區○○路



0段000號倉庫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 1,834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3M公司告訴暨魯武陵、呂長達、徐榛鎂廖建棋訴由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移送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羅文孝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先行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文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 白認罪(見本院11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7 頁、第123頁、第126頁至第12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 榛鎂、廖建棋、魯武陵、呂長達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見 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保二刑三字第1100069886號卷〈下稱 警卷〉卷一第77頁至第93頁、第183頁至第189頁、第199頁至 第202頁、第207頁至第215頁;橋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2028 號卷〈下稱他卷〉卷一第111頁至第113頁、卷三第714頁至第7 15頁)、證人即被害人陳人維、吳佳聖於警詢之證述(見警 卷卷一第269頁至第272頁、第313頁至第316頁)、證人即3M 公司告訴代理人康書懷於偵查中之指述(見他卷卷三第807 頁至第808頁)、證人即宇慶公司、尚椿公司員工吳起睿、 馮正宏、王偉宇張晁瑜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卷 一第29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 69頁至第74頁;他卷卷一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75頁至第1 77頁、第199頁至第207頁、第217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 第239頁)大致相符,並有下列補強證據:
 ⒈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310號搜索票、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偵三隊110年7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各2份(執行地點:臺北、桃園)、110年11月16日扣押 物品清單2份(見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0號卷〈下稱偵卷 〉第99頁至第103頁〈111年度南大贓字第57號〉、第247頁〈111 年度檢管字第1139號〉)。




 ⒉保二總隊110年6月17日、6月2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徐榛鎂)、110年8月18日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人維 )、110年10月6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受執行人:吳佳聖)各1份(見警卷卷一第99頁至第109 頁、第273頁至第277頁、第321頁至第324頁)。 ⒊警方整理之告訴人、被害人購買紀錄、詐騙手法、證據出處 資料1份(見偵卷第197頁至第201頁)。 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12月1日「3M」商標圖案(註冊/審定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列印資料、3M 公司110年6月25日、110年10月18日、111年7月22日產品真 偽鑑定報告各1份(見警卷卷一第153頁至第160頁、卷二第4 77頁至第501頁;他卷卷三第761頁至第795頁;偵卷第181頁 至第195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6月29日蝦 皮電商字第210629035S號函暨函附蝦皮shan.chun5g帳號申 請人資料及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0年6月26日銷售仿冒商品 紀錄、110年7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210729005S號函暨函附用 戶申設資料各1份(見警卷卷二第505頁至第537頁;他卷卷 三第663頁至第679頁)。
 ⒍宇慶公司110年5月26日、110年6月7日收銀機統一發票2紙、 宇慶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華南銀行建成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警卷卷一第97頁、卷二第5 41頁至第567頁)。
 ⒎同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說明書暨附件電子發票 證明聯1份、坤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展公司)111年 3月23日坤字第1110323001號函暨函附現金銷貨單1份、被告 陳報大陸地區蘇州卓越防護有限公司報價單1紙、國際通商 法律事務所110年12月17日110國際字第1216號函1份(見偵 卷第39頁、第49頁、第75頁至第81頁、第93頁至第97頁、第 113頁至第139頁)。
 ⒏保二總隊110年4月14日保二刑二字第1100063634號刑事案件 移送書1份(非本案,亦是類似案情,見他卷卷二第517頁至 第527頁)。
 ⒐扣案物照片46張、仿冒品與正品比對照片6張、蝦皮購物「宇 慶網購 尚椿五金」賣場賣場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告訴人 廖建棋、呂長達網購資料擷取畫面、被告手機LINE對話紀錄 擷取照片各1份(見警卷卷一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15頁至 第152頁、第163頁至第181頁、第195頁、第219頁;他卷卷



二第263頁至第2777頁;偵卷第141頁至第162頁)在卷可參 。
㈡因有上開證據,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 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 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刊登不實商品訊息使告訴人徐榛鎂多次下單,係本於同 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張晁瑜、吳起睿刊登及寄送如附表三 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等犯行,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等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㈤被告所犯上開6罪,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法益有異,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 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予 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 法重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48 號判決意旨參照)。辯護人雖替被告辯稱:請考慮被告犯後 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深感悔意,請依刑法第57 條、第59條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且被告所販售的呼 吸防護具以及濾毒罐屬工業用途,用於阻隔微粒與氣體危害 物質,與一般市售有過濾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傳遞之 口罩有別,非屬依法納管、非經核准不得販售之醫療器材, 客觀上不會令消費者認被告所銷售產品有與醫療口罩相同 的防護功用等語,加之犯罪金額非多,請求給予被告自新的 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經查,被告所販售



的是工業用之物品,並非醫療用品無誤,此有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10年8月24日FDA器字第1100025987號函1紙在 卷可考(見他卷卷三第657頁至第658頁),惟告訴人徐榛鎂 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我是醫師,我知道買的東西是工業用 的,但是醫護人員會買來提升防護使用,也生氣會害怕一起 訂購的同事受到傷害,我希望他不要再賣這些東西,不管在 那裡使用都會傷身體等語(見警卷卷一第83頁至第85頁;他 卷卷一第112頁);告訴人廖建棋則於警詢中證稱:我是救 護義消,我買來救護出勤使用等語(見警卷卷一第185頁) ;被害人吳佳聖職業亦是醫師等情(見警卷卷一第313頁 調查筆錄職業欄);告訴人魯武陵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亦表 示:我是做病媒防治,工作都會聞到藥水,需要購買防毒面 具、濾毒罐,而被告賣3M產品很多年了,對用途應該很了解 ,如果是仿冒品的話可能對人體過濾有毒氣體沒有效果,這 樣等於間接殺人,這這種昧於良心的錢我覺得不太好等語( 見警卷卷一第200頁;本院卷第79頁);被害人陳人維於警 詢證稱:我是為了做實驗,怕吸入有害氣體等語(見警卷卷 一第270頁),故由告訴人、被害人所述,其等購買被告所 販賣的用品皆是有特定用途(如疫情時增加防護、防止吸入 有毒氣體等),用以預防自身受到傷害,而被告卻販賣仿賣 之商品,而使告訴人、被害人誤信使用,確實有可能使購買 之人受到身體上之傷害,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是考量其犯罪情節、態樣、動機 及手段後,本院認並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至於嗣 後坦承犯行,並有積極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另有捐 款、投身公益等情,本院將於量刑時一併考量。 ㈦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有謀生能力 ,竟以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訊 息,以仿冒商標權之商品騙取他人財物,使告訴人魯武陵、 呂長達、徐榛鎂廖建棋及被害人吳佳聖、陳人維等6人分 別受有如附表三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徐榛鎂有一筆已完成退 款),侵害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亦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 之觀念,除破壞商品交易秩序外,亦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價值 ,使商標權人受有損害;並衡告訴人魯武陵上述於本院審理 時表示之意見;但仍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且被告終 能坦承犯行,於偵查中即與3M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另 於本院審理期間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均達成和解並



將詐得款項返還,此有3M公司刑事陳報㈣狀、和解書6份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83頁至第84頁;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3頁、 第113頁至第115頁),復於111年12月14日捐款新臺幣(下 同)10萬元至財團法人台灣急診醫學會、至西園醫療社團法 人西園醫院擔任志工,此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該醫院 志工值勤簽到退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4 0頁),態度堪稱良好;末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 五金販售、需扶養父親與一個4歲的小孩、目前與母親、配 偶及小孩同住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7頁),分別量處 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為共6次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考量刑罰對 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 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 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暨斟酌 被告犯罪態樣、手段亦屬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末權衡各 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 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
 ㈧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坦 承犯行,又將詐得款項返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嗣後亦 有投入公益行動,尚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 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暨斟以 一般刑罰本質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目的而 對行為人施以制裁,緩刑之宣告,則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 ,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並衡自由刑本有中斷受刑人原本 生活、產生烙印效果而更不利賦歸社會等流弊,認上開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又緩刑期內,為使其知法守法 ,謹言慎行,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並審酌其本案所 犯行為罪質及所生之危害,以及被告所犯罪質侵害之法益, 具有相當程度之公益性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5 、8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應繳交公庫5 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 義務勞務,並完成法治教育2場次,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 2款規定,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 人予以適當督促,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



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倘被告 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 宣告,併予敘明。
 ㈨沒收: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物(被害人等均已交給警方查 扣,見偵卷第103頁、第247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而告訴人呂長達於警詢中自陳:訂購6包過濾棉片, 已使用5包等語(見警卷卷一第213頁),本院認該仿冒之3M 過濾棉片雖依照商標法第98條為應沒收之物,但告訴人呂長 達既稱已使用完畢,應無再度流通之可能,亦避免日後沒收 之困難,應認該5包仿冒之過濾棉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遂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
 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皆已返還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均如 前述,爰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之,一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名稱 商標專用期限 ㈠ 3M公司 00000000 防毒面具、呼吸面具過濾器、呼吸防護裝置及防毒面具零配件 112年11月15日 ㈡ 3M公司 00000000 呼吸面具過濾具(起訴書誤載為呼吸面具過濾器) 114年8月15日 ㈢ 3M公司 00000000 呼吸面具過濾器(起訴書誤載為呼吸面具過濾具) 117年12月15日 附表二:
編 號 品名 【中譯】 數量 (個) 市價 侵害附表一商標權 查扣地點 對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見偵卷99頁至第103頁) 鑑定報告對應告證4、5照片編號 ㈠ 3M Organic Vapor Cartridge 6001 【3M有機蒸氣濾毒罐6001】 60 246 ㈠ ㈡ ㈢ 桃園 ⒈ IMG 0000-0000 ㈡ 3M Organic Vapor Cartridge 6001CN 【3M有機蒸氣濾毒罐6001CN】 30 246 ㈠ ㈡ ㈢ 桃園 ⒉ IMG 0000-0000 ㈢ 3M Organic Vapor/Acid Gas Cartridge 6003/07047(AAD) 【3M有機蒸氣/酸性氣體濾毒罐6003/07047(AAD)】 100 282 ㈠ ㈡ ㈢ 桃園 ⒋ IMG 0000-0000 ㈣ 3M Multi Gas/Vapor Cartridge 6006 【3M綜合氣體/蒸氣濾毒罐6006】 40 504 ㈠ ㈡ ㈢ 桃園 ⒌ IMG 0000-0000 ㈤ 3M Half Facepiece Reusable Respirator 7502/37082(AAD) 【3M可重複使用半面體呼吸防護具7502/37082(AAD)】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⒏均記載為7502CN。另清單編號⒑外包裝雖顯示為呼吸防護具6200,惟內容物與7502仿冒品同) 55 639 ㈠ 桃園 ⒏ IMG 0000-0000 52 639 ㈠ 桃園 ⒑ IMG 0000-0000 ㈥ 3M Half Facepiece Reusable Respirator 7502CN 【3M可重複使用半面體呼吸防護具7502CN】 1 639 ㈠ 桃園 ⒏ IMG 0000-0000 ㈦ 3M Particulate Filter 5N11CN, N95 【3M顆粒物過濾棉匣5N11CN, N95】 400 27 ㈠ ㈡ ㈢ 桃園 ⒕ IMG 0000-0000 ㈧ 3M Particulate Filter 2097/07184(AAD), P100 【3M顆粒物過濾棉匣2097/07184(AAD), P100】 260 234 ㈠ ㈡ ㈢ 桃園 ⒖ IMG 0000-0000 ㈨ 3M Head Harness Assembly 6281【3M頭帶組6281】 (扣案頭帶組含2種型號仿冒品) 170 120 ㈠ 桃園 ⒘ IMG 0000-0000 3M Head Harness Assembly 7581【3M頭帶組7581】 (扣案頭帶組含2種型號仿冒品) 385 ㈩ 3M Filter Retainer 501 【3M濾棉蓋501】 650 31 ㈠ 桃園 ⒙ IMG 0000-0000  3M Organic Vapor/Acid Gas Cartridge 6003/07047(AAD) 【3M有機蒸氣/酸性氣體濾毒罐6003/07047(AAD)】 6 282 ㈠ ㈡ ㈢ 臺北  IMG 0000-0000  3M Particulate Filter 2097/07184(AAD), P100 【3M顆粒物過濾棉匣2097/07184(AAD), P100】 10 234 ㈠ ㈡ ㈢ 臺北  IMG 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與否) 購買日期 不實商品訊息 單價 購買數量 金額 犯罪所得 收貨地點 ㈠ 魯武陵 109年3月14日 ㊣宇慶S舖㊣|3期0利率|3M濾毒罐|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防毒面具耗材 濾罐 265 2 630 (含運費100元) 530 高雄市○○區○○○路000○0號10樓 ㈡ 呂長達 109年3月20日 ㊣宇慶S舖㊣超越N95|3M 2097|P100濾棉2片入 阻隔99.97%(防有機蒸氣異味、油性懸浮微粒) 非2091 257 6 1,602 (含運費60元) 1,542 高雄市橋頭區統一超商仕豐門市 ㈢ 徐榛鎂 110年5月26日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093C|P100有機濾罐 2個入 適用3M 6200與3M 6800防毒面具 臺灣現貨 341 5 1,785 (含運費80元) 1,705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榮民總醫院) 0 (已完成退款)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榮民總醫院) 110年6月3日 (本筆訂單有重複寄送,故實際收貨數量以扣押物品清單所載為準)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502+7093|雙罩半罐式防毒面具 防粉塵 3M5N11 6006濾毒罐 臺灣現貨 1,113 14 31,980 (含運費80元,並扣除50元優惠)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093C|P100有機濾罐 2個入 適用3M 6200與3M 6800防毒面具 臺灣現貨 341 48 ㈣ 吳佳聖(未據告訴) 110年5月27日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6200+7093|雙罩半罐式防毒面具(防粉塵 媒塵 礦石粉塵 棉塵 麵粉粉塵) 臺灣現貨 640 1 700 (含運費60元) 640 高雄市左營全家超商曾德門市 ㈤ 廖建棋 110年5月28日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093C|P100有機濾罐 2個入 適用3M 6200與3M 6800防毒面具 臺灣現貨 325 2 1,770 (含運費60元) 1,710 高雄市楠梓統一超商藍昌門市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502+7093|雙罩半罐式防毒面具 防粉塵 3M5N11 6006濾毒罐 臺灣現貨 1,060 1 ㈥ 陳人維(未據告訴) 110年6月8日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6200+7093|雙罩半罐式防毒面具(防粉塵 媒塵 礦石粉塵 棉塵 麵粉粉塵) 臺灣現貨 672 1 732 (含運費60元) 672 高雄市杉林區統一超商月美門市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所有人 (已交付給警方查扣) 備註 ㈠ 仿冒3M商標6006型號濾毒罐 2件 魯武陵 ㈡ 仿冒3M商標2097型號過濾棉片 1包 呂長達 告訴人呂長達原購買過濾棉片6包,其中5包已使用完畢,就使用完畢之5包部分不宣告沒收,詳如上述。 ㈢ 仿冒3M商標面罩 42個 徐榛鎂 本筆訂單有重複寄送,故實際收貨數量以扣押物品清單所載為準 仿冒3M商標過濾棉片 67個 ㈣ 仿冒3M商標6200型號防毒面具 1件 吳佳聖 ㈤ 仿冒3M商標7502型號防毒面具 1件 廖建棋 仿冒3M商標7093型號濾毒罐 6件 ㈥ 仿冒3M商標6200型號防毒面具 1件 陳人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
同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椿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