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873號
CTDM,111,審易,873,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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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川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川良被訴侵入住居、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川良(下稱蘇川良,所涉恐嚇危安部 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為告訴人蘇美臣(下稱蘇美臣)之堂 哥,蘇美臣係告訴人蘇王雪蝦(下稱蘇王雪蝦)之女,蘇川 良與蘇美臣蘇王雪蝦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蘇川良蘇美臣蘇王雪蝦前有財產糾 紛,蘇川良於民國110年2月7日16時許,至蘇美臣蘇王雪 蝦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基於毀損及侵入住居之犯 意,未得蘇美臣蘇王雪蝦之同意,即以手拍擊上開房屋之 鐵捲門,鐵捲門因而碰撞至內側玻璃門,玻璃門因不堪撞擊 而碎裂,蘇川良見玻璃門碎裂,遂伸手入內將門鎖打開,復 進入客廳,蘇王雪蝦見狀立即躲至廚房,蘇川良旋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開客廳內,向蘇美臣及躲避在廚房之 蘇王雪蝦恫稱:「叫你媽出來」、「我知道你們在農會上班 ,我隨時可以去農會找你」、「我知道你哥哥蘇芳誼住哪裡 ,隨時可以去他家潑糞」等語,致蘇美臣蘇王雪蝦心生畏 懼,因而生危害於安全。嗣經蘇美臣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及第354條之毀 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等罪, 其中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毀損罪依同法第35 7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因蘇川良已與蘇美臣蘇王雪蝦成 立調解,蘇美臣蘇王雪蝦並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 、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面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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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