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馨琳
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法扶)
被 告 蔡旗偉
施宣伊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少
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