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1年度,243號
CTDM,111,審交訴,243,202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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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本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2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本任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本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 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訴過失傷害 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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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