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1號
TYDV,112,除,51,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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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卓聖永永興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5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棠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汎振股份有限公司 台企銀龍潭分行 111年8月7日 16,685元 J0000000 永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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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