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9號
TYDV,112,訴,259,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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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游文進
被 告 劉燕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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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