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設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號
TYDV,112,補,68,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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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慧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設備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被
告設置於該社區之主幹線、強波器、棟支線、有線電視訊號分配
器等設備及線路,並提出估價單陳明相關拆除費用為新臺幣(下
同)117,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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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