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8號
TYDV,112,補,28,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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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林朝王

被 告 林源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4,400元(計
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8,400元×原告陳報之占用面
積66平方公尺,實際仍以實測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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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