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5號
TYDV,112,補,205,202302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61,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