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2號
TYDV,112,補,132,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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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林漢鼎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訴之聲明
,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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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