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劉天成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欽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