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291號聲 請 人 黃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善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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