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273號
TYDV,112,票,273,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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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謝欣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惠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謝欣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依票據
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
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本票
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註
: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
(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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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