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吳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鈞絾(原名:馮耀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
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