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234號
TYDV,112,票,234,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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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美亮張倖華
國慶張金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據本
票影本所示,面額非為1,788,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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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