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惠珠
宋惠萍
林展佑
前列陳惠珠、宋惠萍、林展佑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宋惠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聲明(本票並未載到期日,應更正為:自附表
所載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