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115號
TYDV,112,票,115,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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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鄭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慈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故
附表請勿填載未來日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
、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且本票未載到期日,聲明載自到
期日起算利息為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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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