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47號
TYDV,112,監宣,147,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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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藍金樹
相 對 人 藍欽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藍欽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藍欽柱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按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 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 法第110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前揭規 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53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茲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6筆土地、1筆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被政府徵收 ,桃園市政府要求聲請人應提出法院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之證明,爰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系爭不 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桃園 市政府辦理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協議價購土地,命 補正法院許可處分之證明文件函文、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34號監護宣告 裁定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已會同本院111年度 監宣字第534號裁定所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藍金菊, 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向本院陳報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此有 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73號卷宗可參。相對人所有之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既經政府徵收,聲請人即有協助相對人辦理徵收 相關程序之必要,且徵收所得價金亦可作為相對人之醫療及 養護費用,從而,為辦理徵收事宜而處分如附表所示之相對 人不動產,符合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 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 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 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



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 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 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得金錢,應依前 揭規定,妥適管理使用於受監護人照護所需之費用,併予敘 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附表:
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6.56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360分之24。
2.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91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360分之24。
3.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46.6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360分之24。
4.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74.75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360分之24。
5.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2.50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360分之24。
6.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4.2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360分之24。  
7.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面積412.3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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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