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6號
TYDV,112,建,6,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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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健華



被 告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7,140元,應繳裁判費26,
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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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