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20號
TYDV,112,家救,20,2023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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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蔡語

蔡圩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蕭秀碧
共同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蔡侑倫
羅伊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已獲得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又聲請人提 起之監護宣告訴訟,已由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1號受理 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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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