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75號聲 請 人 賴冠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淮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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