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36號
TYDV,112,司票,236,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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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信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原本請求 付款之謂。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同法第124 條準用第85 條第1 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 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簽發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30,000元,相對 人未兌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而聲請人主張提示日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示日尚 未屆至,難謂聲請人已向相對人為合法提示,不生提示之效 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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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