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4號
TYDV,112,司票,184,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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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相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子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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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